实施“专利培育及试点企业” 计划 打造企业创新主体地位
作者: 日期:2008-5-22 17:09:38 来源:《科技信息报·今版》
实施“专利培育及试点企业” 计划
打造企业创新主体地位
--对《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》的解读(续)
本报记者 唐文云
记者:今天,我们来看看《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》的第二章,“专利培育及试点企业认定的规定”。第十条,申请专利培育企业认定应具备的三个主要条件:有一定的经营规模、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;有较强的开展专利工作的意识,具有一定的专利管理工作基础和条件;专利申请量: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专利3件或外观设计专利10件以上。对此,张律师怎么看?
张律师:从这些条件看,专利培育的资助对象须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和一定的专利意识,这是基础,说明申请企业已意识到自主创新的重要性,并迈出了第一步。第十二条,资助标准规定专利培育企业每家资助5万元,虽然不是太多,但对初具科技企业雏形的资助对象来说,来自政府的关爱与支持将极大地增强其自主创新的信心。
记者:是否可以这样理解,专利培育企业计划的主要目的在于,鼓励初具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的企业在自主创新上更深入一步?
张律师:对,就是起到一种鼓励推进的作用。
记者:第十一条,申请专利试点企业认定应具备的条件比前面要高得多,且多是一些硬性条件,像生产型企业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,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 30% 以上;研发型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20%以上,本科学历以上工作人员超过10人;已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等等。请张律师解读一下。
张律师:从这些硬性条件可知,申请专利试点的企业已是颇具规模的科技型企业,对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已有自己成熟的看法。10万元的资助金对他们来说,不重要,他们更看重的是“东莞市专利试点企业”这个名头带来的形象价值。规定条件越高,形象价值越大。它是一种无形资产,融于品牌价值中。
记者:就是说专利试点企业计划主要是,通过对申请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肯定来进一步提升他的企业形象,再反过来促进他创新。
张律师:对,相对于物质资助来说,它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形象资助和提拔。
记者:请张律师对整个第二章进行综合阐述。
张律师: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(2006—2020)》提出,“把建立以企业为主体、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作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突破口”。因此,企业在国家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起主导作用。而对企业自身来讲,有无核心技术,是其可持续发展的首要因素;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,则是其能否做大做强的关键。更深一步讲,企业的创新能力代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方向,是未来经济强弱的指标。《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》的这些规定,无疑对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,对科技东莞的建设,对打造东莞品牌将产生深远的影响。
特邀嘉宾:张建超 东莞市知识产权促进中心,律师、专利代理人,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专业硕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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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市专利培育及试点企业计划项目最早于2005年开展实施,当年认定专利培育企业49家,专利试点企业7家,2006年认定专利培育企业49家、专利试点企业14家。2008年2月1日,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和东莞市财政局联合发文,认定71家企业为2007年市专利培育企业,认定25家企业为2007年市专利试点企业。到目前为止,东莞市已认定专利培育企业累计达169家,已认定专利试点企业累计达46家。